臺灣工程教育與管理學會「終身成就獎」
實施辦法
111年12月23日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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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台灣工程教育與管理學會(以下簡稱本學會)為表達對終身從事工程教育與管理領域之資深會員之貢獻及敬意,特設置終身成就獎。 | ||
第二條 |
頒獎內容:「終身成就獎」每年頒發一至兩名,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。得獎者獲頒獎狀乙紙及獎牌乙面,於「台灣工程教育與管理學會會員大會」中頒獎,並得受邀作專題演講。 | ||
第三條 |
推薦程序:本學會理監事會議主動推薦。由理事或監事提案,經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後推薦之。 | ||
第四條 |
本學會每年就該年度所有被推薦人選成立提名委員會,委員三至五人。本學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,其餘委員由理事長推薦理監事會薦選後,延聘二至四名會員擔任之。終身成就獎提名委員不得為該獎項候選人之推薦人,並應遵守國科會「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」所列之迴避原則。 | ||
第五條 |
提名委員會就該年度所有被推薦人選,進行秘密討論後至多提名兩人。 | ||
第六條 |
終身成就獎之得獎人,由本學會理監事會就討論結果對被提名人進行共識決。決議後應於會員大會前公告得獎人姓名,並於會員大會中頒獎。 | ||
第七條 |
本辦法由台灣工程教育與管理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