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工程教育與管理學會績優人員獎勵辦法

績優人員獎勵申請表

 
   
101年4月27日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
第一條
本會為鼓勵工程教育與管理領域優秀會員,特訂定本辦法以甄選本會工程教育與管理領域之傑出學術獎與服
  務獎人才。
第二條
本項獎勵所包含的類別說明如下:
 
一、
學術獎:完成工程教育與管理領域的專題研究或出版專書,確能促進臺灣工程教育與管理領域之發展
 
者。
 
二、
服務獎:策畫、舉辦工程教育與管理領域之相關活動,或推廣工程教育與管理領域發展、改進工程教
 
育與管理領域教學等,績效優良且有具體事蹟者。
第三條
本項獎勵的評選標準如下:
 
一、
學術獎:
   
1.
代表作:30%。
   
2.
五年內著作:70%。
 
二、
服務獎:熱心工程教育與管理之推廣與服務,且績效卓越並能提出佐證者。
第四條
申請及推薦程序如下:
 
一、
推薦方式:
   
1.
由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推薦。
   
2.
由各級學校推薦。
   
3.
由本學會理監事推薦。
   
4.
由本學會會員推薦。
   
5.
代表作:30%。
 
二、
申請程序:
   
1.
須成為本會會員。
   
2.
填寫推薦(申請)表一份。
   
3.
繳交代表作及五年內著作目錄一式五份,及其他有利審查之相關重要佐證資料。
   
4.
日期:每年申請日期為七月三十一日截止(以郵戳為憑)。
   
5.
收件:資料請寄至臺灣工程教育與管理學會。
第五條
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學術獎與服務獎之獎勵項目及名額如列:
 
一、
學術獎:獎牌一面,最多取一名。
 
二、
服務獎:獎牌一面,最多取一名。
  為提升獎勵品質,獲獎得從缺。
第六條
學術獎與服務獎於申請期限前接受申請,超過申請期限者不予受理,且同一獎項三年內不得重複給獎;凡經
  理監事會議審議通過獲獎者,由本學會頒贈獎牌,並於本學會之年會、研討會或會員大會中公開頒獎。
第七條
理事長得就本學會理監事或專家學者中推薦二至三名審查委員,就本學會所舉辦之學術獎與服務獎比賽,主
動推薦優秀之人選各一位,並經理監事會議審議後核定。
第八條
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