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工程教育與管理學會博碩士論文獎勵辦法
110年07月16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討論修訂通過後實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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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會為鼓勵工程教育與管理領域優秀人才,特訂定本辦法以甄選國內工程與科技教育領域之優秀博、碩士論 | ||
文,以期提升工程教育與管理領域之學術研究水準。 | |||
第二條 |
本項獎勵的評選標準如下: | ||
一、 |
創見: 30%。 | ||
二、 |
內容:30%。 | ||
三、 |
價值:40%。 | ||
第三條 |
申請本項獎勵金的申請與推薦程序如下: | ||
一、 |
推薦方式: | ||
1. |
由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推薦。 | ||
2. |
由各級學校推薦。 | ||
3. |
由本學會理監事推薦。 | ||
4. |
由本學會會員推薦。 | ||
5. |
由符合獎勵之對象自行提出申請。 | ||
二、 |
申請程序: | ||
1. |
填寫推薦(申請)表一份。 | ||
2. |
繳交博士論文或碩士論文電子檔一份(需經論文口試通過)。 | ||
3. |
申請人所著之論文完成日期須為近三年之學術論文(由截止日往前推)。 | ||
4. |
日期: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截止(以郵戳為憑)。 | ||
5. |
收件:資料請寄至臺灣工程教育與管理學會。 | ||
第四條 |
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學術論文獎勵金額及名額如列,相關經費由本會會費收入及其他學術捐獻勻支: | ||
一、 |
博士論文:最多取三名,第一名頒發獎狀一張、獎勵金新台幣五仟元整,二、三名各頒發獎狀一張;指導教授亦頒發獎狀一張。 | ||
二、 |
碩士論文:最多取三名,第一名頒發獎狀一張、獎勵金新台幣三仟元整,二、三名各頒發獎狀一張;指導教授亦頒發獎狀一張。 | ||
為提升論文品質,得不足額錄取。 | |||
第五條 |
學術論文於申請期限前接受申請,超過申請期限者不予受理;凡經理監事會議審議通過獲獎者,由本學會頒 | ||
贈獎狀與獎勵金,於本學會之年會、研討會或會員大會中公開頒獎。 | |||
第六條 |
理事長得就本學會理監事或專家學者中推薦二至三名審查委員,就本學會所舉辦之論文比賽,主動推薦優秀 | ||
之學術論文,並經理監事會議審議後核定。 | |||
第七條 |
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